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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方诉讼离婚需要什么
释义
    

法律主观:
    


    女方诉讼离婚需要以下证据:,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诉讼离婚起诉书的格式:,1.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2.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包括想离婚、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方法等;,3.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4.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1.起草起诉状,其内容有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即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感情已经破裂的材料、对方有过错的材料等。,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至少会在开庭3日前告知的。,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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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