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购房临时建筑对建筑工程补偿标准 |
释义 | 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应当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或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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