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烟草公司查到贩卖别人的烟的处置方法如下: 1、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2、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3、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4、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五十一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