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内地居民与中国台湾居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前往内地居民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在办理涉台婚姻登记时,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证件与户口本,此外还应当提交一份证明自己当前无配偶并且不是近亲结婚的签字声明。台湾居民则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证件与通行证,此外台湾居民也应当同内地居民一样提交类似的声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