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特征是 |
释义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对于犯罪分子存在伪造企业债券的行为,一方面是侵犯了国家对于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另一方面也是属于公司存在严重的侵害了其它投资者的行为,是需要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来认定不同的情节进行判决处理的。 一、变造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变造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如下: 1、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和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客观表现为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扰乱证券管理制度; 3、犯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于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是为了使用而伪造和变造股票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本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区分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本罪主观方面虽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的。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一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实现则没有影响。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伪造、变造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明其足以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则就可构成本罪未遂。 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主体、客体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则是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虽然亦为有价证券,但其属于公司、企业依法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而后罪的对象则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其危害性比本罪更大。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没有此种伪造、变造行为,而是直接将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证用之去骗取财物,则应以诈骗罪定性,而不是构成本罪。如果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后又用之骗取钱财的,则属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选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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