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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私罪案件审判标准演变过程
释义
    本文主要讨论了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的起刑点,以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本罪。文章指出,相对于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本罪行为更为复杂,需要满足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进口货物、物品、未经海关批准、未补缴应缴税额并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方可认定为构成本罪。如果其中任何条件不能满足,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拓展延伸
    走私罪案件审判标准的历史演进及其影响
    走私罪案件审判标准的历史演进及其影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随着社会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走私罪案件审判标准也在不断演进。在过去,走私罪案件审判标准主要侧重于物品的数量和价值,以及是否存在明显的非法目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界逐渐认识到走私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审判标准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现在,走私罪案件审判标准更加注重对走私行为的主观和客观要素的综合考量,包括走私手段、走私组织、走私目的等。这种演进对于确保走私罪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走私罪案件审判标准的演进也对打击走私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结语
    走私罪案件审判标准的演进对于确保公正、合理和一致的审判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走私罪的复杂性逐渐被认识到。现在的审判标准更注重对走私行为的综合考量,包括手段、组织和目的等要素。这种演进不仅有助于打击走私犯罪,也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走私罪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而言,这是积极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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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2:5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