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三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群体,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过人才购房补贴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达到规定年限。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一、深圳申请公租房注意事项? 1、轮候期间住房、计划生育、人口、户籍、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带好相关材料到市主管部门办理轮候信息变更手续。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后继续轮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2、需要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在首次申请时一并申报。取得《备案回执》后补报的,视为重新申报,应当重新轮候。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时,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其他家庭成员不计入配租面积家庭人口数,但要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中关于住房和住房补贴的规定。非共同申请人包括:非深户且未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人父母无深户的一方;成年子女的配偶。 4、属于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可享受有关公共租赁住房低保政策,另需提交届时有效的市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