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根据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此看来,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用益物权的概念,应当被认定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当事人想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进行设立,当事人在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与出让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