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刑法定原则有哪一些 |
释义 | 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一、小额诈骗多人是否累计 对于多次小额(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诈骗行为的诈骗数额累加达到定罪标准时,对于累计达到定罪标准的多次小额诈骗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社会危害性大,应受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理论通说观点,某种行为构成犯罪首先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为社会绝大多数人所不能容忍,并主张以刑法规制。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次小额诈骗行为通常手段隐蔽、持续时间久、受害群体广,行为人多有违法犯罪前科。同为侵财类犯罪,与临时起意盗窃一部手机(价值达到定罪标准)相比,经预谋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对不同被害人实施小额诈骗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毋庸置疑都更大,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定罪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虽然目前法律没有对多次小额诈骗行为明确规定可以处罚,但并不表明给予处罚就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并未限定该数额只能为单次诈骗行为所骗取,换言之,对累计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多次小额诈骗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这完全符合立法原意和罪刑法定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多次诈骗中有一次数额较大的,仍可累计。诈骗罪是以数额作为定罪或量刑标准的犯罪,属于数额犯,诈骗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出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若行为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其中一次的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其余每次均为小额的情况下,在对行为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时,应该将多次小额诈骗的数额进行累加,一并作为犯罪嫌疑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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