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地位? |
释义 | 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拥有一定的职权,包括参与决策、提出建议、获取财务报告等。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和使用企业财产。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有哪些职权 有限合伙人虽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形式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它必须由2人以上的合伙人设立,联合经营,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一般来说,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由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结语 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经营、共担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虽不执行企业事务,但仍享有一定的职权,包括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提出经营建议,选择审计机构,查阅财务资料等。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和使用企业财产。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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