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处罚 |
释义 |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处罚 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应这样处罚: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嫌疑人脱逃民警责任 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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