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规范的是伪造、变造信用卡等信用凭证的违法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兼顾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在主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则包括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四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任一行为的,就构成本罪。 一、倒卖银行储蓄卡立案标准 倒卖银行储蓄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为: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买卖信用卡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