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无法行使的具体情形 |
释义 | 保证人在债务中有先诉抗辩权,但在特定情况下无法行使该权利,如债权人变更住所、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放弃权利或债务人财产不足等。保证人仍然享有一些消极权利,即不要求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 法律分析 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如下: 1、债权人变更了住所难以对其行使权利。 2、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保证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4、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等。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消极权利。 拓展延伸 抗辩权的限制与适用范围 抗辩权是法律上赋予被告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其行使并非无限制的。在特定情况下,抗辩权可能受到限制或不能行使。抗辩权的限制与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和程序要求必须得到遵守,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其次,抗辩权不能用于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或滥用法律程序。此外,当抗辩事由与案件的实质无关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时,抗辩权也可能受到限制。在具体情形下,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抗辩权是否适用。因此,被告在行使抗辩权时需谨慎权衡,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保证人在保证债务中虽然没有要求债权人对其支付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只承担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在特定情况下,保证人仍然享有一些消极权利。然而,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也存在限制。例如,债权人变更住所、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以及债权人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等情形都可能导致先诉抗辩权无法行使。因此,在行使抗辩权时,被告应该谨慎权衡,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抗辩权的适用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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