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保证人在债务人逾期未还时需承担保证责任。但若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债务,保证人可拒绝承担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在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之前,一般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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