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
释义 | 对于由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没有公章和项目部章,只有签字。合同的效力认定有两种情况:如果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的职工,则认定为职务行为,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如果项目经理不是单位的职工,实际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则认定为有效的法律代理。 法律分析 由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签字。 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其一,项目经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 拓展延伸 如何确定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确定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合同的形式、内容和主体的合法性。其次,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包括合同的履行方式、时间和质量等。第三,合同是否受到法律禁止或限制,如违反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法规等。最后,合同是否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如合同的注册、备案或公证等。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确定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结语 根据合同上的签字情况,确定项目经理或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果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职工,其签字行为一般视为职务行为,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如果项目经理非单位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因此,在确定合同效力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要件、履行情况、法律禁止或限制以及法律程序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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