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遗嘱需要公证吗? |
释义 | 婚前取得的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是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置个人财产。《民法典》《民法典》规度定公民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从法律的规定上能够看出针对婚前财产立遗嘱应为有效,但遗嘱本身是否有效还问要符合《民法典》关于遗嘱生效条件的规定,例如立遗嘱人是否聚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况。 一、生前遗嘱公证的条件有哪些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二、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违背了遗嘱意思自治原则吗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没有违背遗嘱意思自治原则,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立法中的体现,为各国继承立法所肯定。遗嘱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订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观念。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还规定,公民可以订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可见,我国也是实行遗嘱自由主义的。民法典上的这一规定表明,遗嘱人不但有立遗嘱的自由,还有选择立什么形式遗嘱的自由,以及撤消、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自由。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还为遗嘱人遗嘱自由的实现增设了保障条款,即“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尽管民法典对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有所限制,但严格地讲,这种限制仅是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限制,即对其意思表示内容的限制,而非对其意思表示形式的限制。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在各国民法典上莫非如此。而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却从遗嘱人意思表示的形式上限制了公民遗嘱自由权利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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