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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释义
    医疗事故判断标准及构成要件的讨论。医疗事故应具备责任人资格、行为人过失、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危害结果符合特定要求和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区别在于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存在学术界的分歧。《办法》将医疗事故分为三级,有人认为三级医疗事故可视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但对此存在争议。这一分歧主要源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抽象性。
    法律分析
    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是需要根据一定的条件的。那么,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在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时,有哪些方法?
    一、怎么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988年卫生部在对1987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而对这一点的理解,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
    《办法》第6条把医疗事故规定为三个等级:
    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据此,有人将这三级医疗事故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对此,人们观点不一,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将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情形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或作为定罪的标准。这种分歧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刑法和《办法》对此规定的较为抽象。
    结语
    医疗事故的判断需要依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我国卫生部的规定,医疗事故必须满足责任人具备资质、行为人有过失、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危害结果符合特定标准,并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然而,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学术界存在分歧,主要集中在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上。有人认为三级医疗事故应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但这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种分歧主要源于相关法律的抽象性。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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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2: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