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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和第90条,是否相冲突??
释义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和第90条,是否相冲突??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第90条讲的是能否参与分配的问题,其潜在意思是说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均可参加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分配;第88条讲的是非配顺序的问题,即物权优先于债权、时间在先的优先于时间在后的。两个法条讲的是不同层面的问题。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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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5: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