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人员返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
释义 |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员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而退休人员并不属于劳动者,所以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但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书面协议。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一、辞退劳务工需要补偿吗? 辞退劳务工需要补偿,因为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是用单位方面存在着一些过错情况的话,那么就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方面的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合同已经到期了,但是用人单位却不续签的话,也需要有费用的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年龄满六十周岁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予赔偿,因为年满60周岁的情况下,已经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公司之间建立的根本就不是劳动关系,员工本人已经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退休人员再就业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主体平等,所有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再受国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员工退休前已经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便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退休人员再就业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必须再次帮其购买保险,我国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如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在岗人员无区别,那么我国制定的相关退休制度形同虚设。这样操作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3、劳动者劳动年龄在法定年限届满之后,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在工作岗位上付出的劳动,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二、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非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三、公司要求员工签劳务合同合法吗 签订劳务合同只有在满足个别条件下才能进行,并非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中的劳务者所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待遇,相比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而言要低很多。 如果用人单位为了承担较少的责任、减少企业开支而在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是违法的。 公司对于以下人员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1、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退休返聘人员; 3、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 4、企业内退人员等。 司法实践中,构成劳动合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劳动者从事劳动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2、劳动者从事劳动要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 3、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员工构成上述条件的即使与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其实质仍然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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