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 |
释义 | 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包含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两种情况: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发生甲供工程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有关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 不分新老项目,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有甲供条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甲供比例没有限制,即无论发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属于甲供工程; 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 工程发包方既包括房地产企业,也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投资方,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中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这么理解: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有关“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主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客体: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 甲供材的材料对象:甲供只限于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材料中的任一种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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