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看守所的时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最终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算在判刑时间。被判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拘役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