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公积金提取规定,如何承担相应责任? |
释义 | 用假装修合同套公积金将面临严厉惩罚,包括追回资金、取消提取资格、受限制贷款,且被列为失信行为。非法套取公积金将被禁止提取和贷款,并可能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被记录为失信,并受到联合惩戒。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足额缴存、购房、离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偿还贷款、超出规定比例的房租以及死亡。 法律分析 一、用假装修合同套公积金回如何惩罚 1、用假装修合同套公积金属于违规行为。一旦发现骗提行为,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按规定追回骗提套取的资金。同时,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此外,骗提行为也会影响职工诚信,职工今后在办理各项贷款业务时,将会遭遇“门槛”。 2、非法套取公积金将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禁提禁贷”。职工利用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法律依据:《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结语 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是严重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惩罚。根据相关法规,违规行为将导致职工失去提取公积金和贷款的资格,并受到失信记录的影响。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行政处理措施,甚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因此,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法使用公积金,以免遭受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同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也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如每月足额缴存、购房、离休退休等情况。合理合法地使用公积金,将为个人和家庭带来实实在在的福利和保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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