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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原被告长期分居并感情不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离婚,即使已经分居了两年?
释义
    感情不好两年以上可申请离婚。双方自愿可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申请离婚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先调解,若无效且感情已破裂,则准予离婚。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离婚。如双方自愿离婚,可以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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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