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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有哪些?
释义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这里说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2、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负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查询的具体办理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严格基于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而定,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一、集体经济监事会职责
    (一)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四)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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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4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