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右转直行道违规处罚规定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按规定通行。其中包括遵守导向车道、让行规则、正确使用转向灯等。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右转弯的车辆应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应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不按规定行驶将面临罚款200元和扣3分的处罚。 法律分析 占直行道右转处200元罚款,扣3分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拓展延伸 右转直行道违规处罚执行细则 右转直行道违规处罚执行细则是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一套规范,用于对违反右转直行道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根据该细则,对于在右转直行道上违规行驶、逆行、停车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将被罚款,并可能面临扣分、暂扣驾驶证、行驶限制等处罚措施。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如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他人安全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右转直行道的监管,通过严格执法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行车安全。 结语 遵守交通规则,遵循右转直行道的通行规定,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按规定依次通行,合理使用导向车道,并给予其他车辆和行人优先权。违反右转直行道规定将面临罚款、扣分等处罚措施。为确保行车安全,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右转直行道的监管,提高公众对交通规则的意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行车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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