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由一个法官审理判决合法吗? |
释义 | 凡是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当然需要经过合议庭的讨论,否则个人审判容易导致徇私枉法。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为独任制,无需合议。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重要法定审判组织形式,是关乎诉讼程序运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主体因素。 (1)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组成原则: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3)活动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 一、区分合议庭和独任制法庭 合议庭制和独任制法庭(独任庭)是我国法院的二种审理法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独任制则是指由审判员一个独任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于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版一人独任审判外,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是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则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权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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