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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何规定
释义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向公司外的转让需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条件包括股东数量不超过50人、出资额符合章程规定、共同制定章程、有公司住所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是股东人数限制、有限财产责任、不公开募集资本、灵活的规模和简单的设立程序。
    法律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内部转让的可以自由转让,向公司股东以外的转让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条件:
    1.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住所;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明确,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向公司股东以外的转让需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若三十日内未答复则视为同意,否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股权。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有多个股东主张行使该权利,则协商确定购买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条件包括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出资额符合章程规定,共同制定章程,有公司住所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其特征为股东人数限制、有限财产责任、非公开募集资本、灵活的规模和简化的设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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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