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营养费怎样赔偿标准? |
释义 | 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一般营养费的给付标准,可由以下几点进行参考: 1、如果受害者受伤程度不是特别严重,但是需要住院治疗,并不需要过多的其他营养摄入,其营养费的支付可以按照住院伙食的两倍进行赔偿。 2、如果受害者受伤程度比较严重,可能还会涉及到伤残鉴定,那么营养费支付的标准与伤残鉴定的等级有联系,且一般营养费的支付需要持续到患者治疗痊愈,之日止。 3、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生活水平综合判断医疗费支付的标准。比如上海的生活成本一般高于四川的生活成本,如果受害者在治疗期间需要大量的摄入蛋白质,那么在上海,可能购买牛奶和鸡蛋的价格比四川要高。 5、营养费支付的金额也应当参考,侵害者自身的经济情况。因为每一个受害者,经济情况有所差异,并且他可能也有自己的家庭需要照顾,因为营养费支付标准没有硬性规定,所以可以酌情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最终的确定。但是营养品不包含日常高档的补品,或者是日常用品,除非侵害者一方自愿日支付受害者所产生的高额费用,或者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支付条款,那么我们也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 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营养费一般一天20-40元。 一、交通事故赔偿怎么定的 赔偿义务人需要按照事故责任支付赔偿款,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误 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 一天。 (三)护理费。护 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 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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