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对于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上的规定主要是指,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而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对于证据特征的规定还要求,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 一、录音能作为法庭证据吗 录音符合如下条件即可作为法庭证据: 1、录音证据的取得方式合法,内容合法; 2、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一、证据的种类如下: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据的三个特性如下: 1、客观性。客观性是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关联性。关联性是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3、合法性。合法性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 综上所述,录音属于试听资料,在法律上是能够作为法庭证据的,但是录音是否有证明力则需要看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录音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与案件有关联,不仅如此,录音材料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而且录音期间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二、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认定民间借贷事实的证据 判断民间借贷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采用,必须考察其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2、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3、证据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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