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虚假宣传导致购房者退款问题 |
释义 | 开发商虚假宣传导致损失,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或补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和157条的规定,欺诈方应承担责任,法律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虚假宣传造成损失的,可以退房,也就是说可以解除购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拓展延伸 开发商虚假宣传引发购房者维权风波 开发商虚假宣传引发购房者维权风波,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通过虚假宣传手段误导购房者,导致购房者在购房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产生退款要求并引发维权行动的现象。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购房市场的公平秩序。购房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恢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这场维权风波不仅对开发商造成经济损失,也对整个房地产行业产生了警示作用,促使其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宣传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购房者因开发商虚假宣传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这些法律依据为购房者提供了维权的依据和保障。购房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促使开发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宣传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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