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确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确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何谓公益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并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机关“,未明确限定包括哪些机关,故那些把检察机关排除在外的观点是片面的、不客观的,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民事行政违法侵害后,能充分、有效地运用必要法律手段,代表国家提起或支持民事诉讼,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并且未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是无可厚非的! 当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甚至蚕食、鲸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相当部分的违法行为逍遥于法外,相当多得国有资产或土地流失案件由于无人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利,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令人堪忧。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国检察机关在无法律明确规定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依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等相关法律的精神,大胆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得到部分法院的认可和公正判决,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不希望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事件出现,要知道国家虽然是人民的后盾,但是做出违反国家制度的案件出现,国家也会对于人民进行处罚,不能因为一个人的错误,让所有的人民一起承担损失,这是不公平的事件不值得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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