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答辩人于2011年5月1日入职,担任答辩人某银行大厦物业管理处保洁部保洁员工作。2011年5月18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其后,双方于2013年4月25日对劳动合同进行了续签,续签期限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后双方又于2014年4月29日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续签期限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答辩人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辞职,并于同年6月1日办理离职手续。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并不存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20000元没有任何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