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担保人对债务承担一定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保证人应在约定保证期间内履行保证责任,否则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债务,但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担保人应对其担保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具体如下: 1、需考虑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担保合同未对保证方式做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需注意是否超出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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