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若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该土地应当由村集体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够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