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全车辆能否查封扣押车辆?这是一辆运营大车 |
释义 | 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和扣押,被查封的车辆需要扣押时需向法院申请,法院可联系交警部门协助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103条,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情况紧急时应在48小时内裁定并立即执行,保全方法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被保全财产的人必须立即得到通知,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分析 查封和扣押都属于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车辆需要扣押的,应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采取扣押措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联系交警部门协助执行扣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拓展延伸 车辆财产保全措施:运营大车的查封和扣押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财产保全措施涉及到对运营大车的查封和扣押。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查封是指法院依法对车辆进行封存,以确保其不被转移、变卖或损毁,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扣押则是指法院依法将车辆暂时收管,以保证债务人履行相应的债务。运营大车的查封和扣押规定旨在保障交通安全和保全债权人的权益。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依法判断是否采取这些措施,并在程序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车辆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运营大车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被查封和扣押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车辆财产保全措施涉及到查封和扣押。查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车辆不被转移、变卖或损毁;扣押则是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些措施旨在保障交通安全和债权人权益。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取这些措施,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运营大车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被查封和扣押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三十日”、“六十日”、“九十日”、“六个月”,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下”、“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出口企业因二手车出口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出口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核查机动车出境记录,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未收缴的,公告作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参与实施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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