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一)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二)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一、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是,有为他人管理事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主观意思。无因管理人在进行管理后,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和请求受益人对管理人所遭受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二、无因管理关系的含义是什么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不具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它是当事人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一种自发性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