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余市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新余市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条件是什么 1、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2、备案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新余市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办理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营业执照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4、《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5、《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 6、资产评估机构为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 7、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8、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 9、《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10、《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新余市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办理的法律依据 《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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