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可否约定不得撤销,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可要求支付赠与财产。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时,不可撤销,受赠人可要求支付。 法律分析 法律咨询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因此,在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受赠人还可主动要求赠与人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的撤销限制:法律界限与实践解读 赠与合同的撤销限制是一个涉及法律界限与实践解读的重要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否可以约定不得撤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赠与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撤销,以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和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这种约定是否有效以及受到何种限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适用。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司法解释和判例,对赠与合同的撤销限制进行具体解释和应用。因此,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限制问题,我们需要仔细研究法律界限,同时结合实践经验进行解读和应对。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受赠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要求赠与人支付赠与财产。赠与合同的撤销限制是一个涉及法律界限与实践解读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实践中,需要仔细研究法律界限并结合实践经验进行解读和应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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