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有由医院出具的、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 (一)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 2、《出生医学记录》原件 3、准生证原件 4、其他亲属代为办理,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5、办证工作人员需要申请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程序 1、出院后为孩子取好姓名并确定上户地址 2、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记录》由产房大夫认真填写完整。发证人在旁监督,领证人认真、详细检查《出生医学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3、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4、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一、结婚证取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