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重审可以加刑吗 |
释义 | 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不会加刑,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一、二审法院审计后,对上诉抗诉案件,有什么处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及其限制是怎样的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条款的规定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刑事诉讼法》190条规定内容有哪些?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条是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的规定。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恰当,都不得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第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在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进行改判的,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对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判决过轻的,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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