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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和年龄界定
释义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2、猥亵儿童罪年龄界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即儿童系本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按照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SocialAccotability8000的英文简全球道德规范国际标准)中,儿童的定义为:任何15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15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确定中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根据以上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议将刑法领域儿童的年龄统一界定为16周岁。
    相对而言,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比14周岁的在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上要成熟,并趋向于成年人,其在遭受侵害时的认识判断能力和反抗能力也要强于后者,将儿童年龄界定为16周岁,无疑扩大了保护范围,从而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且一般而言,16周岁以后已基本已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这也与民法领域将不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相一致;再者使得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人身权益受到了刑法的平等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刑法条文间的统一和《刑法》的稳定和权威。或许有人提出猥亵刚满16周岁的女性与差两天满16周岁的危害性也无本质区别,只是认为将儿童的年龄确定为16周岁对儿童的保护更为有利,对打击此类犯罪也更为适中而已。
    一、猥亵犯罪行为与猥亵违法行为如何界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在不具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严重情节情况下,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尽管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但并非只要存在猥亵儿童行为,就必然构成猥亵儿童罪。首先必须准确认定是否属于猥亵,其次必须准确界分猥亵儿童是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何谓猥亵,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治安管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通常理解,猥亵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动机,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手淫、鸡奸等行为方式。但是,这种理解较为宽泛,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有些行为人出于使被害人出丑、羞辱被害人等卑劣动机,偷剪或者脱光被害人衣服,对被害人进行凌辱,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强制侮辱妇女犯罪行为,但如果上述行为是针对儿童实施的,因刑法未规定侮辱儿童罪,故也可以认定属于猥亵儿童。
    从客观方面来看,猥亵应当是足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判断是否系猥亵,应当考虑行为所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性象征意义。如男女下体隐私处、臀部及与臀部密接的大腿,以及女性之胸部等。行为侵害具有性象征意义以外的身体部位,比如脸部、背部、胳臂等,认定是否属于猥亵应当慎重,通常可以理解为性骚扰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男性以生殖器侵入女性生殖器的行为,属于强奸罪规制的范围,故不属于猥亵的范围。
    如果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等因素,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那么对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从严把握.具体而言,在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
    (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考虑上述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因素,如果猥亵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为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对猥亵行为严重程度的判断,与针对妇女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也可以有所不同,针对儿童实施的,人罪标准的门槛可适当降低一些。
    一般而言,出于亲昵、戏谑,亲吻他人脸部,不属于猥亵;强行亲吻被害人脸部,结合其他情节,如果确有必要认定属于猥亵行为的,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即可做到罚当其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因构成上述两罪的客观行为大体类似,那么如何来区分儿童(女性)和妇女是区分两罪名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关于妇女年龄的界定,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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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9: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