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常情况下,法院查封房产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第二种是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再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处置之前先通过查封限制房屋的所有权。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要通过怎样的方式解除查封呢,第一,可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由债权人主动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第二,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申请法院解除已经查封的房产。当然,这两种方案是建立在法院查封正确,债务人确实欠付债务的基础之上的。 那么,如果法院查封错误,或者根本不存在欠付的债务,那么被查封房产的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如果是在保全程序中的查封,当事人认为保全错误的,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是在执行程序中的查封,当事人认为查封错误的,可以通过申请异议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