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增值税税种认定 |
释义 | 土地增值税税种认定?土地增值税属于行为税类。行为税也称为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开征行为税类的主要目的在于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为。现在的税收分类及税种。按现在大的分类,主要是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第一条 实行综合申报: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综合申报。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确认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当日。法律规定,纳税人应自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是关于土地增值税税种认定的法律知识,您学会了吗?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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