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的解释" |
释义 | 最高检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标准,包括枉法裁判导致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个人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法人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伪造证据、徇私枉法等情形。对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将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重的刑罚。同时,收受贿赂的司法工作人员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语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枉法裁判、伪造证据、徇私情私利等行为,应予立案追究。司法工作人员若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无罪者追诉或包庇有罪者,或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将面临刑事处罚。对于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负责任或违法采取措施致使利益受损的,同样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涉嫌前述行为的,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三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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