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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国家
释义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国家赔偿责任与组织者的责任问题 国家赔偿责任和组织者责任这两种侵权行为,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涉及到,但是这两种侵权行为都关系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因此,与会者也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提出了一些疑难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机关的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和司法的现状,因此,涉及到国家机关承担责任的案件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受理,而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是由民事审判庭受理。在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对于国家赔偿责任适用国家赔偿法,存在的问题,一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受到限制,二是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不赔偿,这些都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不利。会议认为,如果是一个国家行为造成损害,应当区别这个行为究竟是经营行为,还是行政管理行为。如果是行政管理行为,应当认定为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确定责任和赔偿数额。如果国家行为是一个经营性的行为,则应当认定为普通的民事行为,由国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由国家承担的经营性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与会法官提出了一个案件:一辆装满瓷器的汽车停在路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野蛮检查,结果将一车瓷器损坏,损失中既有直接损失,也有间接损失。那么,国家机关承担的责任究竟是国家行政赔偿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确定为行政赔偿责任就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对受害人显然不利。如果按照民事赔偿责任确定,则既可以赔偿直接损失,也可以赔偿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是存在很多缺陷的法律,应当及早进行修改。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按照《国家赔偿法》起诉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全面的保护的话,应当准许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这个民事诉讼。 关于组织者的责任问题 关于社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中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与会学者指出,关于组织者的责任问题,不应当规定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当中,而应当规定为单独的侵权行为类型的意见,在制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就已经提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条文中只规定经营者的责任就行了。但是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坚持将这样两种侵权行为责任放在一起,就形成了现在的这个局面。 举行公共集会等社会活动,组织者应当保障参加活动的人的人身安全,如果组织者没有尽到保障安全义务,对于所造成的损害,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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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