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留置权最优先,其次是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优先受偿的顺序为: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并依法登记。 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因此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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