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释义 | 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如下: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监督与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范服务; 2、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日常联络制度,对互助式养老给予指导和帮助;广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居(村)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以及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补贴制度; 4、市、县(市、区)两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逐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比例。 【法律依据】: 《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条 为了满足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组成的,以满足居家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短期托养、日间照料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家庭护理、保健指导、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卫生健康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娱教育服务; (五)法律服务、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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