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物业管理(日常保安、消防、清洁、绿化、设备保养维护及车辆等各项管理)、物业管理培训服务、小区配套服务、房屋交易代理、房屋租赁、装饰装修、家政服务、家电维修、酒店管理、餐饮、园林绿化、清洁服务、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销售、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保安、保洁、绿化、机电维修服务、中高档综合性的写字楼、住宅公寓、工业园区、旅业、车场等物业管理,代理房屋租赁、水电维修、家政服务、园艺维护、旅游住宿、机票代定服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