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
释义 |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一、先履行抗辩权规定的优点及不足 先履行抗辩权规定的优点: (一)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二)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三)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先履行抗辩权规定的不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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