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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公共能耗费
释义
    物业收取小区公共能耗费不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应按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收取,不得额外收取所谓公共能耗费。物业公司若坚持收取,业主委员会应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物业收取小区公共能耗费不合法。物业收费,一般已经包含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公司坚持要收取所谓公共能耗费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
    物业收取小区公共能耗费不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因此,物业公司坚持要收取所谓公共能耗费是不合法的行为。如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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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0:31:55